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微學習平台使用規則
一、
為建立開放式課程平台,保障微學習平台節目內容內容提供者權益以及管理人員免責範圍,促進全國教學素材應用、研究、以及發展,特訂定本規則。
二、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
微學習平台:指針對行動學習所開發的平台,可讓節目內容內容提供者公開播放文字、聲音、影片以及多媒體檔案,提供公眾上網學習以及下載至各類行動載具作離線學習。
(二)
系統管理者:指可新增、刪除帳號、功能以及節目內容之人。
(三)
內容提供者:指創作節目內容之人,可上傳、公布、刪除、所屬頻道之節目。
(四)
公眾:指不需要帳號密碼即可瀏覽以及下載文字影音等數位資料之人。
(五)
節目:指文本、軟體、腳本、圖形、照片、聲音、音樂、視頻、視聽組合、互動功能和其他材料。
三、
內容提供者申請資格:
(一)
認同將所屬教材以創用CC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授權者。
(二)
認同微學習學習概念,適當將教材切割成每段10分鐘以內者。
(三)
所有上傳素材均同意公開呈現,不私自隱藏內容者。
(四)
個人申請請洽微學習管理者電子郵件streamadmin@mail.kh.edu.tw,縣市公務申請者,如該縣市已設置縣市申請管理人,請逕洽該縣市申請管理人,尚未設置縣市請洽微學習管理者。
四、
內容授權人之使用規範與須知
(一)
每個內容提供者可上傳容量以1GB
為原則,上傳空間不足後再依實際狀況加大容量。
(二)
節目基本架構:每個節目內容須包含節目標題、介紹、說明、圖片、內容提供者姓名、內容提供者email、節目日期、關鍵字、引用資料來源等等。內容提供者所提供節目內容,如為學生作品,需徵得學生同意授權,始得上傳公布。
(三)
開設之頻道除作為教學、行政及互動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或有違法情事,並特別注意電腦犯罪及著作權侵權行為之規定,遵守下列智慧財產權使用之規範:
1.微學習平台僅提供多媒體著作物上傳之平台,上傳之多媒體著作,其著作權仍歸內容提供者所有。
2. 內容提供者應自行負責確認所上傳多媒體著作物之並無侵害第三人之著作權,如發生侵害第三人著作權之情事時,由內容提供者自負著作權侵害之民、刑事責任。
3.內容提供者於上傳多媒體著作時,應注意著作物,是否有涉及他人隱私、違背社會秩序或善良風俗、煽惑他人犯罪、違背教學中立原則或其他違背法令之言論、行為及內容。
4.微學習平台係不特定公眾均得閱覽使用之網路空間,內容提供者應自負言論責任,尤其禁止涉及侮辱或誹謗他人名譽之事,如有言論所導致之刑事責任,概由內容提供者負責。
(四)
微學習平台系統管理者負有管理與審核頻道內容之責,得不定期進行頻道節目內容查核或要求開設申請人說明上述(三)各款規定之疑慮,並於查核結果或開設申請人說明前,先行隱藏節目內容。
(五)
經確認有不符上述(三)各款之規定者,微學習平台系統管理者將立即移除內容,並通知開設者確認或改進,若連續不符規定三次,將立即停用該內容提供者帳號。
(六)
內容提供者須自行備份節目檔案以確保安全。
五、
微學習平台系統管理者應提供下列平台管理技術協助、諮詢及支援:
(一)
新頻道開設申請。
(二)
更改舊頻道名稱。
(三)
更改頻道儲存容量。
(四)
平台功能查詢及技術問題。
(五)
平台使用教育訓練。
(六)
頻道教材設計及製作諮詢服務。
六、本規則經微學習平台管理委員會議通過,核定後公布施行,修訂時亦同。